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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嘉宾 陆建桥教授

【作者:供稿:方姝、时准 | 编辑:李雪培 | 发布日期:2020-07-07 】

访谈者:

陆教授您好。众所周知,评级机构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很重要,因为它能提供一家公司经营的一个客观状况的评估。现在世界上三家非常重要的信用评级机构是美国的标普、穆迪和惠誉,但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出现这样一个比较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因而标普、穆迪和惠誉也是大举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他们对中国企业的评定成为了我们参考的标准。为什么我们本国的一个土壤没有滋生出来一个让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成长的环境呢?您觉得我们未来在哪个方向着重发力,能够让资本市场更成熟,达到和国际对标的水平,从而能够孕育出来像这样能够提供有效信息的信用评级机构呢?

陆教授:

其实我们国家这么多年发展下来,经济总量已经很可观,但是总是有一些短板。在信用评级这个行业,我们的短板是比较明显的,这与我们的资本市场发展有关。我们的资本市场只发展了二三十年,基础还比较薄弱。现在有许多公司不错,但是总是有一些害虫。信用评级对于有发债需求的企业很重要:评级得好,资金成本就低;评级得差,风险就高,资金成本也相对就比较高。所以信用评级对我们资本市场的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工程,它是可以对一个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

现在国际上有几大的评级机构,很难追赶。就像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有四大,他们发展了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背后有大量的数据基础,可以来分析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风险,还有预测未来的各个方面。这个我们现在国内的任何一个信用评级公司还没做不到。现在国内的信用评级公司甚至都还没做到紧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是在拓展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所以还处于一个非常早期的起步阶段。但我们的市场需要投资,而要去国际市场投资必须要有信用评级,没有他们的信用评级就无法取得资本,就像早期国际市场融资必须要有四大出审计报告一样。

但是我们要自强,我们怎么学习他们?从技术上、水平上提高投入,比如把每年的收入的百分之二三十投入到人力或基础设施建设上。就像华为,过去这么多年做的一样的事情,没有分散。用时间来证明,花十年甚至二十年,我们总会追上去,不要着急。

我们最缺的是时间。我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工作时更多接触的是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机构。我曾经接触过穆迪的一个高级合伙人,他也是我们的国际财务报告中的重要的使用方,尤其是企业提供信息的重要的使用权。所以信用评级的时候需要看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评级机构希望统一财务报告透明高质量,这样它根据财务信息所评级出来的结果就比较可靠。

访谈者:

您觉得在中国企业赴美如纳斯达克上市的场景下,如何用国际标准、统一化的会计政策去帮助中国企业更好的适应外国的市场监察的要求呢?

陆教授:

我们国内的中概股这几年有许多在美国上市的,这段时间也因为几个丑闻成为了焦点。出现这些问题,不是准则出了问题,是准则的执行出了问题。特朗普在公开讲话的时候,看似在讲会计准则的事情,其实不是。外国人也经常问我,为什么中国绝大多数的企业在美国上市,用的是美国的准则,没有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特朗普其实不懂,他以为是这些公司是用的是中国会计准则的,或者因为中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趋同,以为用的是国际准则,其实不是。其实瑞幸咖啡甚至是阿里巴巴都用的是美国的准则。但这就意味着是美国的准则问题?并不是,而是准则执行出了问题。不过客观上美国的准则汗牛充栋,太过复杂,上市公司自己没懂,只有就请中介,完全交给别人,这有很大的风险,要承担责任,这是第一点。

第二,美国过去是不承认国际准则,大概07年,美国证监会已经允许境外的发行人在美国上市,可以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需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就要比美国的准则要简单得多,而且这套准则跟我们的国内的准则基本上是一样的,大家比较熟悉,了解问题所在、怎么去执行这套准则,而且是原则导向,更切合我们中国的情况。但是很遗憾,我们的这些企业去上市的时候,没有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了美国的准则,但是对美国的准则不是了解的非常透彻,这可能增加了一定的风险。

我强调最近中概股出现了问题。第一,不是准则本身的问题,是准则执行的问题。第二,这是个案。第三,美国把这些个案政治化了,放在了一个更大的背景下来,所以不是我们会计专业上可以解决的问题,是政治化的问题。

访谈者:

美国的准则采取是规则导向,后来因为安然丑闻还有一些舞弊事件,导致现在趋向于原则导向。规则导向规定具体规则,但是难以涵盖所有的规则,所以可能导致企业可能产生很多的舞弊,其原因一是像您刚才说的企业难以理解,二是它在规则之外进行了操纵。虽然说原则导向简明扼要,但是管理者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其实赋予了管理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可能也会导致管理者会有更多的舞弊动机。中国会计准则趋向于对标国际,需要管理者一个更多的职业判断,对管理者的能力要求也更高。但中国的税法更多的偏向于规则导向。所以想问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由规则导向转向原则导向之后,企业的赋予的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企业能不能很好地掌握?第二个就是法律法规有没有配套的也转为原则导向?

陆教授:

你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国内有些学者也关心这个问题,有不同的争论。第一个问题,原则导向好还是规则导向好?原则导向了以后,肯定要增加更多的直接判断,结合我们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做一些职业判断,对我们的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个问题,跟相关的法规,比如税法,怎么协调?

我想举一个例子来开端,以美国准则为例。因为你们是邮电大学,我想就以邮电行业为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几年发布了一个准则:收入准则。收入准则是非常清晰的原则导向,在原则导向下怎么去处理,有许多详细的例子。原则导向并不是说没有规则,而是这个规则一定要遵循原则。理事会发布的任何准则下面就有就详细的指引和案例,但这个例子不能背弃原则。这个非常重要,原则必须统一,否则全世界执行准则就不可比。

电信行业的技术创新很厉害,业务模式创新也很厉害。有许多电信公司对客户赠送手机。好多人因为赠送手机就购买了服务。但哪有电信公司白送手机?没有任何收入他为什么做呢?电信公司的方案是:我送你一个手机,但是你得和我签个合同,你每个月都要给我交一定额度的话费。虽然手机送给你了,但是每个月的月租费,假如说是50块钱,那么一年下来600,两年下来就是1200。假如我是中国移动,我把手机送出去了,月初手机出货了100万。当初从厂商进货时手机是有成本的,入库成为存货。现在的手机都免费送出去了,问题来了,要不要确认赠送的是捐赠支出?还是确认收入?

过去美国的收入准则,出一个业务出一个规则,大大小小的规则加收入准则大概有100多个,我很难相信我们的上市公司有哪一家弄懂的。我问了美国的同事,美国人自己都很难弄懂。20年以前只有美国证监会发规则的时候也许可以弄懂,但现在有些是证监会发的规则,有些是更早以前其他机构发的规则,有些是IASB发的规则,这样创新的业务出来了怎么办?

我们准则就解决这个问题。在国际准则下,不能因为我的东西免费赠送给客户了就确认赠送,因为其实你是把手机也卖给客户了,所以现在你的收入是一个包,在既卖了商品,又卖了服务的情况下,将来的每个月的月租费50,两年收到1200,即要包含卖的手机的成本,也要包含未来提供服务的成本。所以表面上看上去我是赠送了一个手机,实际上我还是应该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之后确认每个月给我的客户提供的服务。

理论上来讲,电话的服务、短信的服务还有其他的服务都需要跟成本去配比。这些如果没有一个原则,怎么确认收入?如果每来一个合同就确认一个规则,谁也做不了,所以最后美国人也觉得走投无路了。所以收入准则方面,美国准则跟国际准则原则都是一模一样的。

因为现在创新太多,所以只有一个原则导向,这样不管你的合约里面有多少内容,收入必须按照每个收入合约里面的不同的组成部分,比如商品部分,服务部分,按照公允价值先分摊进去,然后来确认与结转每一部分的收入与成本。这样手机赠送出了,成本也可以计算。每个月的月租费提供服务以后再算成本,一步一步的来,这就是现在新收入准则。先确认每个服务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是多少,业务是多少,然后按照公允价值比例去分摊,你收到的钱是多少,分进去,再往下走,一步一步的来。我觉得这个原则解决了许多复杂的问题,所有的收入交易都可以在这个原则下把它确认出来,这就是原则的好处。

按照这个原则下来一步一步一直走下来,什么样的复杂的交易,都可以在这个框架下解决了。这比原来的规则导向要好得多。原来的规则导向,出现了创新业务就需要创造新规则。但规则与规则之间都是不一样的,解决不了怎么办?所以这是这是原则导向准则的好处。

企业希望准则最好能直接告诉我“借”和“贷”是怎么样处理。但实务创新快,准则跟不上,所以原则导向还要结合实务做一些职业判断。这是好事,财会人员做职业判断才能成长,才能把更有用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如果每个企业都是依样画葫芦画出来的信息,投资者绝对认为信息无用,因为没有差异化。所以职业判断不可避免,职业判断越多,越需要我们专业人才,越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给投资者,结合每个单位的不同情况来处理。

第二个呢是跟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刚才讲到了财务报告最终的目的是服务于投资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他的第一首选目标。这跟法律法规不一样,比如税法,首先是保护国家层面能把税收上来,所以税法有严格的规定,哪怕提了减值准备,他也不认可,因为它的实际损失还没有产生。但投资者希望快点让会计人员做判断,比如预计损失模型要提前把信息反映出来告诉投资者,不能等到企业破产了再确认损失,这个时候已经太晚了,投资者已经损失的一塌糊涂了,接下来肯定面临起诉。会计要及时、透明、公允地把信息随时反映出来。事件还没有发生,但预估可能要发生了,就要及时把这个信息传递给投资者,这样我们的资本市场才能健康发展,投资者才能放心。如果按照税法认定的,等到破产了,才确认银行的贷款损失,那么金融危机不知道要来多少次。因为法律仅破产程序都要好多年,投资者的信心得到的太晚。

投资者需要第一手的信息,我们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就有职责及时的、有预判性的,在事情还没有发生但是很可能发生时告诉投资者,维护我们资本市场长期的稳定的发展。所以准则和法律法规是目标不一样的两条路,一定要了解背后的逻辑。财务报告是服务于投资者,服务于资本市场,服务于资金提供者。比如瑞幸事件,如果再晚出来,投资人损失可能更大,所以应该及时的告诉投资者出了什么问题。尽管这个案子真正要定性可能还有很长时间,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透明的信息给投资者还是财务报告的首要的职责。

访谈者:

国际会计准则2019年提出把significance换成了materiality,同时强调了重要性的概念,一项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来说是不是重要的由企业自己判断,请问这种趋势和改变会带来什么影响?

陆教授:

你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说明你对我们在伦敦做的工作跟踪得很紧。因为我们上个礼拜理事会开会还讨论这个问题,讨论得很激烈,投票也很有意思。其实问题是比较小的,但是要找个解决方案是蛮难的。现在上市公司年报都很厚,因为准则也越来越复杂,报表下面附注好几页,都是重复我们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每个企业是要评会计政策的,好多企业就把准则的规定抄一遍。准则很多,所以好几页都是会计准则的规定。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应该在附录里披露,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可以不披露。

首先来看我们准则的问题,第一号准则叫做财务报告列报准则,认为企业只需要披露重大的会计政策。但是什么是重大的会计政策却从来没定义过。我们都知道重大影响的定义,但跟会计政策没有关系,所以导致实务操作当中,企业在执行披露要求的时候五花八门。有些企业披露了一大堆,有一些是自行做了选择性披露。对重大性的把握上,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每个国家的理解也不一样,各个国家资金机构也不一样。有些国家披露概率是是50%,有的是60%、90%、20%。门槛有高有低,这个信息很不可比。各个事务所在把握的时候也不一样,有些事务所把所有的政策都披露,这样没有风险。导致许多公司在披露时候,向事务所索要一个模板,把所有的政策都披露出来。所以投资者就很抱怨。大家知道职业分析师是要看一些会计政策,但是要找一些真正重要的会计政策是很难的,不重要的信息披露太多,就把重大的信息给掩盖掉了。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近理事会做了几项工作,第一,修改了重要性的定义。我们新增加了一条,如果你披露这个信息会导致模糊,会导致掩盖其他重要信息的,就不披露,这作为一条标准。第二,原来对重大没有定义过。但是我们对重要性,有严格的定义。怎么来贯彻重要性?怎么来做职业判断?我们专门推出了一个指引性的实务公告,用来帮助企业做重要性的判断。企业因而可以判断什么样的会计政策是重要的,就可以披露;什么会计是不重要的,就可以不披露。

但问题又来了,在这种情况下,重复披露会计准则已经规定的信息,还算不算符合重要性的原则?我们上周做了个决议。第一条,有些情况下,可能某一个交易事项导致投资人很难理解,比如说金融工具保险准则合同没有披露会计政策。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披露。重要性的原则是可以用到这个上面。第二个问题是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重复的随便披露一些其他信息?我们又加了一条,不禁止披露,要披露不重要的信息也可以。会计政策层面有时候很难判断,但是前提条件是这些不重要的会计政策的披露不能掩盖一些重要的会计政策。所以我们加了两条约束条件,解决了你提出的问题。